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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石門國小教務處」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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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5-2-2 原住民優秀獎學金
1. 教務處
2. 教學組
2-1 學期成績評量命題審題機制
3. 註設組
3-1 新生入學(115學年度版-20260206修正)
3-2 轉學相關
3-3 編班相關
3-4 申請相關
3-4-1 成績證明
3-4-2 特殊身份學生申請減免說明
3-5 獎助學金
3-5-1 教育部低收入戶學產基金
3-5-2 原住民身份學生
3-5-2-1 原住民學用金
3-5-2-2 原住民優秀獎學金
3-5-2-3 原住民獎助學金
3-5-3 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
3-5-3-1 寶佳新住民子女教育獎學金
3-5-4 校外各種獎助學金資訊
3-5-4-1 富邦慈善基金會-用愛心做朋友2.0
3-5-4-2 靈鷲山普仁獎
3-5-4-3 行天宮助學金
3-5-4-4 友達永續素養獎學金
3-5-4-5 罕見疾病獎助學金
3-5-4-6 重症兒童關懷協會獎學金
3-5-4-7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獎助學金
3-5-4-8 實踐禪心協會獎助金
3-5-4-9 德慈基金會清寒及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
3-5-5 急難救助學金
3-5-5-1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(114-2)
3-5-5-2 三久道心基金會補助
3-5-5-3 一貫道慈善公德會清寒獎助學金
3-5-5-4 行天宮急難救助金
3-5-5-5 台灣世界展望會兒童資助計畫
3-5-5-6 墨仙社福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金
3-5-5-7 實踐禪心急難救助金
3-5-6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
3-5-7 臺南市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
3-5-8 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
3-6 在家自學
4. 資訊網管
3-5-3 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
石門國小教務處 ======= 一、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,提升教育水準,以培養優秀人才,貢獻國家族群,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,特訂定本須知。 二、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,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,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。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、進修部、推廣進修班、建教班、在職專班、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。 三、**
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
**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申請獎助學金:
(一)學業成績
: 1.**
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;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
**。
(二)傑出表現
:
1.
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
,各級成績標準如下: (1)中級:總分達九十分以上。 (2)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。
2.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
,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: (1)縣(市)級:前三名。 (2)全國級以上:前六名或特優。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,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。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,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。
四、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
: **
(一)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,每人新臺幣一千元
**。
五、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
: (一)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,應於翌年本府三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;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,應於當年本府十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。 (二)以傑出表現申請者,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。
六、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
: **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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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期成績單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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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。 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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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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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。 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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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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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。 (四)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,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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