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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王冠偉 - 人事 | 2025-08-26 | 點閱數: 219

一、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總處)112年7月24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288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府於112年8月22日以府人給字第1120987787號函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試辦旨揭方案,試辦期限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
三、為持續提升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彈性,賡續比照總處作法,延長推動試辦本府健檢補助原則第2點第1款至第4款人員得累計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用,並延長試辦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,實施內容說明如下:

(一)實施期程:續行試辦2年,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,後續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並參考總處作法研議是否延長試辦期程。

(二)實施範圍:本府健檢補助原則第2點第1款至第4款人員。

(三)實施作法:由各機關學校先行調查實施對象意願並列冊管理,以利預算編列及經費核銷。

至第4款以外人員,且公務繁忙,致未及於職務異動前實施健檢者,仍得併同第1年補助費用累計申請補助。

3、第1款至第4款人員第1年已申請部分補助者,餘數不得累計至第2年。

4、第1款至第4款以外人員第1年未申請補助,第2年職務異動為第1款至第4款人員後實施健檢,第1年補助額度不得累計。

(五)經費: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透過參考歷年執行情形、事先調查等方式,妥為預估每年健檢人數,並按本府健檢補助原則所定補助上限,循預算程序核實編列年度經費,其預算編列及經費核銷程序,與現行作法均無不同;如預估與實際情形有所差異時,亦可透過與人事費以外科目流用、業務費勻支等調整支應。

四、檢送修訂之「推動試辦『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』第2點第1款至第4款人員得累計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用問答集」1份,並置於本處官網/權益e點靈/健康檢查專區。

  • 健康檢查費用(以下簡稱本方案)問答集.pdf
    1) 健康檢查費用(以下簡稱本方案)問答集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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